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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永豐商業銀行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服務約定條款 與 網路銀行服務條款
  1. 當您完成使用者代碼、網路密碼重置後,系統將會關閉您所有裝置的快速登入(指紋/臉部辨識/圖形密碼)設定。如需重新啟用,請於APP內進行快速登入設定。
  2. 請下載網路銀行服務條款並予以留存。當您閱讀並同意本服務條款與以下注意事項,表示同意申請網路銀行信用卡服務,並遵守相關使用規範。
  3. 如您持永豐銀行任一有效信用卡,即可網路銀行信用卡服務。申請完成後,可依您設定的使用者代碼與網路密碼登入MMA金融交易網(即永豐網路銀行),使用帳單查詢等相關服務。
  4. 如您所持之信用卡暫停或終止使用時,您的線上服務使用權限也將暫停或終止。
  5. 本服務尚未開放公司戶線上申請網路銀行信用卡服務
  6. 如有任何問題或需要協助,請撥24小時客戶服務專線02-25287776。

網路銀行服務條款

永豐商業銀行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服務約定條款 與 網路銀行服務條款
網路銀行服務條款

【網路銀行服務條款】本服務條款經客戶於合理期間(至少5日)詳細審閱


(使用網路銀行服務時,本服務條款如與「開立帳戶總約定書」之其他約定內容不一致者,應優先適用本服務條款)



【網路銀行】

一、 銀行資訊

(一)銀行名稱:永豐商業銀行
(二)申訴及客服專線:(02)2505-9999
(三)網址:https://mma.sinopac.com
(四)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36號
(五)傳真號碼:(02)2191-1009
(六)銀行電子信箱:bankservice@sinopac.com

二、 服務條款之適用範圍

本服務條款係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包括:MMA金融交易網、永豐行動銀行APP、DAWHO APP、大咖繳費網、大咖APP等網路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服務條款之約定。
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服務條款。但個別契約對客戶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本服務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三、 名詞定義

「網路銀行業務」:指客戶端電腦或電子設備經由網路與永豐銀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永豐銀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永豐銀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電子文件」:指永豐銀行或客戶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
「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網路密碼」:指客戶申請網路服務並由永豐銀行編配予客戶之一組密碼,於客戶登入網站時,用以確認客戶之身分,可由客戶於網站自行更改。此一密碼應與客戶本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使用者代碼一併使用,以便登入網站,使用永豐銀行服務。
「使用者代碼」:指客戶申請網路服務並由永豐銀行編配予客戶之一組代碼,於客戶登入網站時,用以確認客戶之身分,可由客戶於網站自行更改。此一代碼應與客戶本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網路密碼一併使用,以便登入網站,使用永豐銀行服務。
「簡訊動態密碼安控機制」:指客戶每次進行交易或服務申請驗證時,系統將自動發送一組「簡訊動態密碼」(共六碼)至客戶原設定的手機門號,客戶須憑此組密碼作為交易或服務申請驗證值,以確保網路交易之安全性,有關該安控機制,請參閱永豐銀行網站。
「Display Card動態密碼安控機制」:指客戶每次進行交易或服務申請驗證時,客戶透過按壓Display Card顯示一組「Display Card 動態密碼」(共六碼),客戶須憑此組密碼作為交易或服務申請驗證值,以確保網路交易之安全性,有關該安控機制,請參閱永豐銀行網站。

四、網頁之確認

客戶使用網路銀行前,請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如有疑問,請致電客服專線(02-2505-9999)詢問。
永豐銀行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客戶網路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
永豐銀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客戶之權益受損。

五、服務項目

限於主管機關核准永豐銀行辦理之項目。
客戶可利用網路銀行辦理(1)存款、放款、信託投資及黃金存摺各類帳戶查詢(含現在及嗣後新增之所有存款、放款、信託投資帳戶及黃金存摺帳戶);(2)新臺幣轉帳服務;(3)定存交易服務;(4)臺外幣轉帳/換匯服務;(5)申辦貸款及設定服務;(6)跨境匯款服務及Visa直接通服務;(7)基金、有價證券及其他信託服務;(8)黃金存摺交易服務;(9)信用卡功能服務;(10)簽帳金融卡功能服務;(11)個人化功能服務;(12)進行各項繳稅(費)交易;(13)買賣匯交割服務;(14) 其他永豐銀行同意辦理之項目。
惟上述網路銀行服務項目如須以書面為之者,客戶仍須填具相關書面後方屬手續完成。客戶同意服務項目,以永豐銀行網路銀行服務上所提供之服務項目為準,且毋須逐項申請;網路銀行所提供之業務申請書,視為本服務條款之一部分,與本服務條款具有相同之效力。
永豐銀行應確保於網路銀行網站呈現相關訊息之正確性,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本服務條款之服務係屬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規定。

六、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永豐銀行及客戶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永豐銀行及客戶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七、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永豐銀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永豐銀行及客戶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永豐銀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客戶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電話、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
永豐銀行或客戶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永豐銀行可確定客戶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電話、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

八、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永豐銀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二)永豐銀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永豐銀行因客戶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客戶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永豐銀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客戶受通知後得以電話、書面或電子郵件向永豐銀行確認。

九、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永豐銀行電腦自動處理,客戶發出電子文件,經客戶依第七條第一項永豐銀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永豐銀行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永豐銀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永豐銀行後,於永豐銀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永豐銀行對該項交易之當日網路服務時間(各項交易之當日網路服務時間,悉依個別交易之規定,將於各該交易頁面提醒並揭露。惟永豐銀行依規定對外停止營業之日除外。如尚有因服務項目之特殊性,永豐銀行得另行約定或公告服務時間。)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而無法於當天完成交易時,永豐銀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客戶,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不可抗力因素結束後之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永豐銀行因特殊因素(如例行性系統維護)無法提供服務時,永豐銀行得於永豐銀行網站上明顯處公告之。

十、費用

客戶自使用本服務條款服務之日起,依永豐銀行網站公告之「各項收費標準及公告事項」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並授權永豐銀行自客戶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永豐銀行不得收取。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永豐銀行應於永豐銀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書面、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使客戶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
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永豐銀行應於網頁上提供客戶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客戶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永豐銀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客戶使用網路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客戶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永豐銀行應立即恢復網路銀行服務條款相關服務。
前項永豐銀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60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十一、客戶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客戶申請使用本服務條款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客戶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永豐銀行所提供,永豐銀行僅同意客戶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永豐銀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客戶於服務條款終止時,如永豐銀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服務條款特別約定者為限。

十二、客戶連線與責任

永豐銀行與客戶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客戶對永豐銀行網站所提供之使用者代碼、密碼、憑證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
客戶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五次時,永豐銀行電腦即自動停止客戶使用本服務條款之服務。客戶如擬恢復使用,應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十三、交易核對

永豐銀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客戶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45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永豐銀行查明。
永豐銀行應於每月對客戶以電子文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客戶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45日內,以書面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永豐銀行查明。
永豐銀行對於客戶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永豐銀行之日起30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覆知客戶。

十四、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客戶利用本服務條款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永豐銀行應協助客戶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永豐銀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永豐銀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
客戶利用本服務條款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客戶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客戶通知永豐銀行,永豐銀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十五、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永豐銀行及客戶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永豐銀行及客戶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碼、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書面、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永豐銀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永豐銀行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永豐銀行能證明客戶有故意或過失。
(二)永豐銀行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45日。惟客戶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等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45日,但永豐銀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永豐銀行負擔。

十六、資訊系統安全

永豐銀行及客戶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客戶個人資料。
第三人破解永豐銀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永豐銀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第三人入侵永豐銀行資訊系統對客戶所造成之損害,由永豐銀行負擔。

十七、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永豐銀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服務條款服務而取得客戶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服務條款無關之目的,且於經客戶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客戶義務之違反。

十八、損害賠償責任

永豐銀行及客戶同意依本服務條款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十九、紀錄保存

永豐銀行及客戶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含電子融資)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永豐銀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以上,但授信契約之保存期限為授信全數清償後五年、信用卡契約為持卡人停卡結清或註銷卡片起五年以上、信託契約之總約及首次KYC為永久保存、信託契約之其餘相關文件不得少於該商品存續期間加計三個月之期間,且如未滿五年,仍應至少保存五年以上,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十、電子文件之效力

永豐銀行及客戶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服務條款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永豐銀行及客戶同意就存款、授信、信用卡、財富管理業務之契約以符合電子簽章法之簽章,或以「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所訂之安全規範,作為客戶身分識別與同意本服務條款之依據,無須另行簽名或蓋章。

二十一、客戶終止服務條款

客戶得隨時終止本服務條款,但應親自、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辦理。

二十二、銀行終止服務條款

(一)永豐銀行終止本服務條款時,須於終止日30日前以書面通知客戶。
客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永豐銀行得隨時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終止本服務條款:
1. 客戶未經永豐銀行同意,擅自將服務條款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2. 客戶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
3. 客戶違反本服務條款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及資訊系統安全及保密義務之規定者。
4. 客戶違反本服務條款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5. 客戶違反於永豐銀行開立帳戶時所簽訂「開立帳戶總約定書」之約定,致存款帳戶遭終止者。
(二)客戶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結匯申報,永豐銀行針對帳戶交易監控或依客觀事實研判,經查有疑似化整為零規避申報、故意不為申報或不實申報情形者,永豐銀行得隨時暫停客戶使用本服務辦理外匯交易業務,無需另行通知。
(三)客戶與永豐銀行議定匯率後,未依約完成或取消交易,致永豐銀行蒙受匯差損失,永豐銀行有權暫停客戶於網路銀行各項交易申請並向客戶請求賠償並授權永豐銀行自客戶約定帳戶內扣繳款項。
(「開立帳戶總約定書」之約定條款,已公告揭露於永豐銀行營業場所及網站,請參閱相關約定,並可隨時向永豐銀行營業場所服務人員索取約定書紙本。)

二十三、 服務條款修訂

依本服務條款提供之服務項目已公告於永豐銀行營業場所及永豐銀行網站。
本服務條款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永豐銀行以書面、電子文件、或以顯著方式於永豐銀行營業場所、網站上公告其內容或雙方約定之其他方式通知,客戶於7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定。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60日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並於該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客戶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客戶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客戶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永豐銀行終止服務條款:
(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碼、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永豐銀行或客戶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二十四、 文書送達

客戶同意以簽立「開立帳戶總約定書」或「信用卡申請書」時於相關開戶文件所載之通訊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客戶之地址變更,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客戶持身分證件正本;如為公司行號者,應提供設立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親至永豐銀行櫃檯辦理變更。
(二)客戶致電永豐銀行客服中心經專人驗證電話密碼正確後始得辦理變更。
(三)客戶透過網路銀行依永豐銀行指定之方式申請變更。
客戶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客戶未依上述與永豐銀行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永豐銀行仍以開戶相關文件所載之通訊地址或最後通知永豐銀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二十五、 法令適用

本服務條款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二十六、 法院管轄

因本服務條款而涉訟者,永豐銀行及客戶同意以永豐銀行之總行或與客戶有業務往來所屬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二十七、 標題

本服務條款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服務條款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二十八、 契約分存

本服務條款壹式貳份,由永豐銀行及客戶各執壹份為憑。客戶同意授信契約由永豐銀行以電子通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提供收執,視同實體文件之交付,並同意以永豐銀行保存或列印之資料作為雙方借款之憑證;客戶同意由永豐銀行提供信託契約交易全部電子文件及其資訊網頁供客戶確認下載,以代交付,視同實體文件之交付,事後客戶可隨時線上查閱、下載與列印當時契約文件內容。
前項電子通路係指電子郵件通知、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或雙方約定之其他電子通路。

二十九、 憑證之使用及管理

客戶應以自己之費用於憑證有效期間屆滿時,透過憑證機構專屬或雙方約定之相關網站向憑證機構辦理憑證更新事宜,客戶並授權永豐銀行得依憑證機構之通知,逕自客戶於永豐銀行之存款帳戶扣款繳付前述費用。
若因私密金鑰毀損、遺失、遭盜用或終止本項服務而需申辦憑證廢止時,應由客戶透過憑證機構辦理廢止及其他相關之手續。

三十、 交易及服務方式

客戶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客戶本人持身分證件正本;如為公司行號者,應提供設立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皆應親至永豐銀行櫃檯申請網路銀行服務並領取「網路銀行密碼函」,先自行以身分證統一編號、使用者代碼及網路密碼登入永豐銀行網站,第一次登入後自行設定使用者代碼與網路密碼,即可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變更後之使用者代碼、網路密碼進入網站,使用各項服務。
客戶透過前項方式申請所得之初始「網路銀行密碼函」,未於申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密碼變更啟用手續,該密碼函將自動失效須重新申請。
(二)申請數位存款帳戶一併同時申請網路銀行服務者;或客戶自行透過網路申請網路銀行服務者,可憑(1)永豐銀行核發之晶片金融卡於永豐銀行自動化設備(網路ATM)申請網路銀行服務;(2)永豐銀行核發之信用卡申請網路銀行服務;(3)永豐銀行與客戶約定之電子郵件信箱及簡訊行動電話號碼申請網路銀行服務,並由客戶自行設定網路銀行使用者代碼與網路密碼。
(三)申請私房錢信用貸款者,客戶完成私房錢信用貸款簽約後自行透過網路申請網路銀行服務,可憑永豐銀行與客戶約定之電子郵件信箱及簡訊行動電話號碼申請網路銀行服務,並由客戶自行設定網路銀行使用者代碼與網路密碼。
(四)前述使用者代碼與網路密碼設定注意事項如下:
1、 使用者代碼:應為6到20位英數字夾雜之代碼,不得與「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網路密碼」及使用者顯性資料(如手機號碼、電子郵件帳號、信用卡號、存款帳號等)相同,英文字大小寫視為不同且不得使用空白鍵及各種符號。亦不可輸入4碼(含)以上相同或連續數字/英文字。
2、 網路密碼:應為6到20位英數字夾雜之密碼,不得與「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使用者代碼」相同,英文字大小寫視為不同且不得使用空白鍵及各種符號。亦不可輸入4碼(含)以上相同或連續數字/英文字。
3、 當您完成變更使用者代碼或網路密碼後,系統將會關閉您所有裝置的快速登入(指紋/臉部辨識/圖形密碼)設定。如需重新啟用,請於 APP 內進行快速登入設定。
(五)簡訊動態密碼服務
1、 立約人同意授權以留存永豐銀行行動電話號碼,申請簡訊動態密碼服務,作為進行交易或服務之申請驗證使用,立約人瞭解利用前述電話號碼接收、輸入簡訊動態密碼,即為立約人之操作。
2、 申請使用簡訊動態密碼/Display Card動態密碼,可作為網路銀行低風險交易或服務的安控機制,其中「非約定轉帳」單筆轉帳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萬元、實際交易日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10萬元,每月累計不超過新臺幣20萬元,依身分證統一編號累計計算,如雙方另有約定,則從其約定。
3、 簡訊動態密碼為立約人每次進行非約定轉帳交易時,系統透過簡訊所發送一次性且具有時效性的密碼至立約人所約定之行動電話號碼,以保障立約人於電子交易上之安全,簡訊動態密碼輸入錯誤達三次時,簡訊動態密碼服務將自動停止,客戶須至永豐銀行重新申請。
4、 立約人僅得設定一組可接收簡訊之行動電話號碼。
5、 立約人應自行保管已申請簡訊動態密碼服務之行動電話號碼。如有遺失或有其他非本人使用前述行動電話號碼之虞時,立約人應向永豐銀行更換簡訊行動電話號碼,或確保原簡訊行動電話號碼僅立約人使用,再使用簡訊動態密碼服務。
(六)申請網路憑證管理軟體,且依永豐銀行指定之方式,向憑證機構辦理其公開金鑰之憑證註冊事宜,完成憑證註冊後,客戶即可以含數位簽章之電子訊息辦理交易服務事項。
(七)交易限額
1、非約定帳戶轉帳:目前規定每筆最高限額為新臺幣50,000元、每日累計最高限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每月累計最高限額為新臺幣200,000元,依身分證統一編號累計,如雙方另有約定,則從其約定。
2、約定帳戶轉帳:目前規定每筆最高限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每日累計新臺幣2,000,000元,如雙方另有約定,則從其約定。
3、其他相關條件與限制,悉依永豐銀行「各項收費標準及公告事項」之數位金融服務辦理。

三十一、 服務暫停或中斷

永豐銀行得事先於網站上以顯著方式公告通知客戶後,暫停或中斷全部或一部服務,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本服務系統設備因故必須立即進行維護時。
(二)本服務系統所連接之電信服務發生狀況,致本服務系統服務中斷。
(三)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本服務系統無法執行。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永豐銀行網站之事由。
(五) 其他緊急情事無法事先通知者。

三十二、通知

永豐銀行網站向客戶所為之通知得以電話、書面、電子郵件或於永豐銀行網站公告方式為之。

三十三、消費爭議之處理

為維護客戶權益,客戶對本服務有所疑義時,除書面外,亦得透過本服務條款之第一條、銀行資訊所記載連絡方式向永豐銀行提出申訴或反映意見,永豐銀行受理申訴後,將由專人與客戶溝通說明釐清原因,並將處理結果回覆客戶。
2024.07

我已閱讀並同意永豐銀行網路銀行服務條款及注意事項。

本人已詳閱網路銀行服務條款中以顯著字體表示之重要約定事項,有疑問之處業經本人向 貴行提出詢問並業經 貴行說明及解答,對重要約定事項已充分理解並同意其內容。

確定